山东省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讨论稿2020.8.5)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发挥政府监督执法和为民服务的作用,严守电梯安全底线,不断提升电梯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支持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参与电梯检测工作,充分发挥电梯检验技术监督作用和电梯检测技术诊断作用,着力提升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电梯检验检测工作长效机制。
4.强化监督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加强电梯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公示力度,推动电梯安全源头治理,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二、试点范围和目标
(一)2020年,每个市确定2-3个县(市、区)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试点地区开展检测的电梯数量不低于本市在用电梯数量的30%。
(二)2021年底,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试点地区开展检测的电梯数量不低于本市在用电梯数量的70%。
(三)2022年底,总结试点经验,推广应用试点成果,全省在用电梯全面开展电梯检测,电梯检验检测率和检验检测及时率达到100%,电梯事故率持续低于全国水平,电梯安全状况处于全国前列。
三、试点任务
(一)电梯按需维保试点
1.确定试点单位和电梯
(1)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电梯制造或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资质,资质在有效期内;
②参与试点的维保电梯征得电梯使用单位同意;
③维保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并与各市“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④有高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维保服务标准,并对维保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自我声明和公开承诺;
⑤近两年未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事故,未发生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
⑥近两年电梯监督抽查中未发现严重事故隐患。
(2)参与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独立专业管理部门对试点电梯进行管理;
②使用单位责任主体明确,有明确详实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③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9-2017)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④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3)参与试点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在用状态;
②上一个检验周期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③纳入“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
④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或电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试点申请
(1)电梯维保单位征得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后,提出按需维保试点申请,维保单位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1),连同《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设备清单》(附件2)、维保工作标准、维保质量承诺、电梯使用单位意见等资料报送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2)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重点审核维保单位资质、试点电梯是否在检验周期内、电梯是否投保、电梯维保标准是否符合要求、试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征得使用单位同意等。对符合要求的,经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后,在《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
(3)市市场监管局统计汇总试点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和按需维保电梯名单,将其及时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局。
3.按需维保实施
(1)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对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山东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和公开承诺(内容见附件3)。
(2)试点期间,按需维保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的保养内容。
(3)按需维保周期确定见附件3。物联网远程监测、通过现场照片或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具体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明确并进行公示,省局将结合各地试点工作成效,逐步统一相应规范和要求。
(4)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将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同时,维保单位要对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控的故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
(5)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维保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加强电梯日常管理,保障乘客安全乘梯。
4.试点中止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中止其试点资格:
(1)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动申请中止试点;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不能持续满足按需维保基本要求;
(3)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按需维保方案进行日常维保,逾期未改正的;
(4)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在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统计分析中被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升高、维保质量下降的;
(5)试点电梯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
(6)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投诉较多,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中止试点的。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中止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二)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
省局确定的试点区域内,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鼓励开展电梯自行检测试点;不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试点。
1.确定试点单位和电梯
(1)申请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电梯使用单位申请自行检测试点的,应具备《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56号文附件1)规定的各项条件;电梯使用单位申请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的,应委托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2)申请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电梯维保单位申请自行检测试点的,应具备《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56号文附件1)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征得电梯使用单位同意。
    (3)参与试点的电梯检测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测机构应满足《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56号文附件2)规定的各项条件,经省市场监管局签署意见后,取得市场监管总局电梯检测资质核准。
    (4)参与试点的电梯检验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验机构应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规定的各项条件,取得市场监管总局电梯检验资质核准。
(5)参与试点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在用状态;
②上一个检验周期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③纳入“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
④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或电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⑤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参与试点。
2.试点申请
(1)电梯使用单位申请自行检测试点:
①电梯使用单位提出试点申请,使用单位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4)和《电梯检测试点电梯设备清单》(附件5),连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资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重点审核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质保体系、业绩等是否符合要求,试点电梯是否在检验周期内,是否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等。对符合试点要求的,经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后,在《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开通检测数据传输端口。
(2)电梯维保单位申请自行检测试点:
①经所维保电梯的使用单位同意后,电梯维保单位提出试点申请,维保单位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4)和《电梯检测试点电梯设备清单》(附件5),连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电梯使用单位意见等资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重点审核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质保体系、业绩等是否符合要求,试点电梯是否在检验周期内,是否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等。对符合试点要求的,经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后,在《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开通检测数据传输端口。
(3)电梯使用单位申请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试点:
①电梯使用单位提出试点申请,使用单位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4)和《电梯检测试点电梯设备清单》(附件5),连同电梯检测协议等资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重点审核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质保体系是否符合要求,试点电梯是否在检验周期内,是否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等。对符合试点要求的,经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后,在《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开通检测数据传输端口。
(4)市市场监管局统计汇总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和检测电梯名单,将其及时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并上报省局,省局汇总后向社会统一公布。
3.周期延长
(1)试点单位持市市场监管局签署意见的《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有效年度检验报告、电梯维保合同、最近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向原电梯检验机构申请延长检验周期。
(2)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原电梯检验机构代理签发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次检验日期延长标准见附件6。试点电梯的检验周期延长不得超过2023年4月5日,待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改革方案后,按照相关要求实施。
4.电梯检测实施
(1)电梯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56号文附件3)设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电梯检测周期确定标准见附件7。
(2)从事电梯检测的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格式见附件8),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在检测工作开始前,完善检测信息化系统,实现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与“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对接。
(3)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下次检测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下次检测日期届满前,完成电梯检测工作。电梯检测现场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56号文附件3附录E),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在电梯基站、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不少于1个月。电梯检测报告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测报告连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4)实施电梯检测的部门或机构制作“电梯年度检测合格标志”(附件9)。检测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要及时将“电梯年度检测合格标志”张贴在使用标志下方。
(5)电梯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电梯检测信息化系统,与“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有效对接,检测报告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登记机构上传数据。
(6)电梯检测机构在电梯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所在地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7)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参照《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自愿协商。
5.定期检验
(1)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设区的市范围内电梯检验能力不足时,由省局公布确定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电梯定检工作。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检测服务。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严格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56号文附件4)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要按照“应检尽检、报检必检”的原则,不断提升检验工作质量,确保检验工作按期完成。
(3)电梯检验收费应严格执行《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6.试点中止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中止其试点资格:
(1)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动申请中止试点;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满足自行检测的人员、检测仪器等硬件条件;
(3)电梯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出现错检、漏检、检测质量低下、不按时出具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况;
(4)发生因电梯检测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5)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检测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投诉较多,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试点的。
电梯检验改革试点中止后,原检测机构不得再实施电梯检测工作;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当地电梯检验机构应接受检验申请并依法检验,不得推诿。
(三)强化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各市局要探索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互联互通。要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电梯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2.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各市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处理情况。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
3.持续推进电梯责任保险。要将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自行检测与推进电梯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行“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电梯保险新模式。要结合《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推动住宅维修资金投保电梯重要零配件保险,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四)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强化监督管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专家检查等方式,对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行为,提高工作质量。要强化试点退出机制,发现电梯试点单位出现试点中止的情况,要及时中止试点,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要加强对涉及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投诉举报的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自我承诺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的,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需要吊销相关资格的,逐级上报省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四、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3月底,时间安排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8月至9月)。各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积极引导申报,落实责任分工。2020年9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成效。2020年11月30日、2021年11月30日前分二批将电梯检测试点单位情况上报省局,省局汇总后统一公布实施。省局将根据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各市市场监管局总结梳理本市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试点总结于2022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凝练总结全省试点经验,2023年3月底前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强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互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标准和指导文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衔接。
(三)宣传引导,共同参与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提高电梯维保方式改革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社会知晓度,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总结经验,按时上报
各市局要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在改革创新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每季度末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局,2022年12月2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特监处。
联系人:袁晓
联系电话:0531-88527137
 
附件:
     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2.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
3.按需维保工作标准自我声明和质量承诺
4.按需维保周期确定要求
5.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6.电梯检测试点电梯设备清单
7.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检验日期延长要求
8.电梯检测周期确定要求
9.电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报告单
10.“电梯年度检测合格标志”样式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月**日


%%%%%%%%%%%以下附件内容%%%%%%%%%%%

附件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一、申请单位概况
1.单位基本概况(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情况);
2.物联网远程监测技术开展情况。
二、申请试点项目情况
1.试点项目电梯设备、安全管理及维保人员配置情况;
2.按需维保单位标准自我声明(主要是维保项目、周期等)和服务质量承诺(主要是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
3.电梯使用单位意见;
4.试点项目开展维保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三、申请意见综述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并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维保试点工作。

电梯按需维保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电梯使用
登记证号
电梯
品种
使用单位名称
维保单位名称
远程检查
维护方式
是否投保电梯保险
保险有效期
1







2







3







4







5







6







7









附件3
按需维保工作标准自我声明和质量承诺
 
按需维保工作标准自我声明和质量承诺主要内容包括维保工作周期、项目、内容、困人救援到达时间、故障投诉响应时间、故障停梯率、重大修理周期、备品备件供应保障情况、制造单位整机设计寿命等。

 
附件4
按需维保周期确定要求
 
1.具备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不具备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其他电梯现场维保最长不超过1个月。
3.试点期间,出现故障或发现问题的电梯,以及使用单位提出要求的,试点维保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维保。
 

 
附件5
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一、申请单位概况
1.自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基本概况。
2.委托检测: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测机构基本概况。
二、申请试点项目情况
1.试点项目电梯设备、安全管理及检测人员配置情况;
2.电梯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3.电梯使用单位意见(维保单位申请试点的);
4.试点项目开展电梯检测具体实施方案。
三、申请意见综述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检测试点,并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测试点工作。

电梯检测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公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电梯检测试点电梯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电梯使用
登记证号
电梯
品种
梯龄
(年)
使用单位名称
维保单位名称
检测方式
(自行检测、委托检测)
电梯承保机构
保险有效期
1








2








3








4








5








6










附件7
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检验日期延长要求
 
1.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6年以内,检验周期延长至3年;
2.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检验周期延长至2年;
3.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检验周期1年;
4.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新安装电梯,检验周期延长至3年;
5.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检验周期延长至2年。

 
附件8
电梯检测周期确定要求
 
1.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15年以内的电梯,在检验以外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2.投入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检测1次;
3.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测;
4.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测。
 

 
附件9
电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报告单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许可证编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服务区域

 
 
报告内容
 
 
我单位拟在县(市、区)参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积极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认真落实检测责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及时报送检测结果,保证电梯检测质量。
(公章)
年   月   日
市市场监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检验检测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

 
附件10
“电梯年度检测合格标志”样式 
待定